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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16-05-19   审核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管理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减少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及《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学院所属的各级单位,均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院长是学院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学院实行院长领导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学院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主管领导和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第四条学院各级单位和师生员工、社区住户均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应当无偿为报告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和扑救火灾工作;同时应认真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院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负责抓好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院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学院各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确保消防基础设施的良好运行,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场所(部位),并指导其主责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各部门动用明火作业的申请;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掌握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配合基建处对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工程备案和验收工作,对于需报上级消防机关审批的项目,给予指导和协办;

(十)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消防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三)审查、监督和检查大型活动防火预案和消防安全措施,需报上级消防部门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十四)完成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布置、部署的其它工作事项。

第六条学院各级单位及驻院内其它单位、施工方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学院各处级单位一把手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与本单位下属科级单位(如科室、教研室等)负责人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进行火灾隐患整改;

(四)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五)建立本单位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六)按规定维护和保管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保证所负责区域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七)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八)协助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其它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院各处级单位和其它驻院单位、施工方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及隐患台账;

(九)负责本单位的火灾事故处理工作;

(十)组织大型集体活动,应当制定消防安全预案,并报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审查和备案;

(十一)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工程需报学院基建处审查,做出消防预案,并报保卫处备案;

(十二)各二级学院(系)协助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认真做好住宿学生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配合处理学生违规、违纪行为;

(十三)履行学院规定的其它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九条除本规定第八条外,后勤服务中心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学院下列场所(或部位)为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场所(或部位):

(一)教学楼、学生公寓、食堂(餐厅)、实验楼、医院、体育场(馆)、报告厅、校园超市、木质屋顶房屋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院计算机及网络中心等传媒部门和驻院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图书馆、档案室;

(四)变电站、锅炉房、液化气站;

(五)实验室、计算机房、消防控制中心;

(六)院内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第十一条重点场所(或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建立巡查制度,实行每日防火巡查;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

(五)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灭火、疏散演练。

第十二条各部门举办文艺、体育、会议、招生、考试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主办部门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经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三条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组织委托专业公司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维修;委托专业消防公司检查维修灭火器材,每年对重点防火部位进行一次电器设备和消防设备检测,对联网系统进行维修,确保消防自动报警联网系统和灭火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四条后勤资产管理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建筑消防设备、设施的管理,认真做好消防维保工作。

第十五条对于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一栋建筑物的,依据《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关于校园网格化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划分的责任区范围,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得私自隔断楼道或将楼道堵塞。楼道内严禁堆放杂物。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维护院内消防设备、设施,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第十六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和房屋修缮等工程,各有关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院各项工程及驻院内各单位在院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派员参加。必须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安装;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基建处应对施工现场加强防火安全管理,并接受上级及学院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各类装修、基建项目审查通过后要到学院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卫处)备案。未经申报批准私自开工的,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工;

(四)建设单位或发包方必须与施工单位或承包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报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备案;

(五)施工单位在开工前要到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办理“施工证”和“动火证”,未经办理的不准开工和使用明火;

(六)使用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管,清理现场并远离可燃物,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留火种,大风天不准明火作业。必须在存放易燃品、易爆品等危险场所使用明火时,在办理动火证时必须详细说明,共同研究防范措施,确保在安全的条件下方可动用明火;

(七)各单位禁止私自改变建筑内部设计和改动消防设备、设施;

(八)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需报原审批或备案部门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家属区住户房屋装修时,应当报后勤资产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十八条地下空间用于员工宿舍、机房、实验室、办公室的,要经国家消防部门审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在地下空间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第十九条学生公寓是学院消防安全的重点部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确定专人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私自乱接乱拉电源线,禁止超负荷用电;

(二)禁止在宿舍、厕所、楼道用明火焚烧废纸和垃圾;

(三)禁止在宿舍违规使用热的快、电吹风、电磁炉、电饭锅、电水壶等大功率电器,检查发现后一律收缴;

(四)禁止在宿舍内吸烟;

(五)禁止在门窗、阳台等部位堆放杂物,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六)禁止在床上拉挂围帘,点蜡烛照明;

(七)禁止将电源插座、电脑、台灯、充电器等电器线路和电器与易燃品混置,室内无人时应当关闭开关、断开电源插头。

第二十条各级单位安全用电,必须遵守本规定:

(一)用电线路和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器设施安装标准,有专业电工负责施工。新设、增设的电气设备,要经供电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能通电使用;

(二)禁止私接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金属丝线代替保险丝。电线接头要牢固可靠,负有电荷载的电线不准捆结、扭结和打折扣。电闸下不准存放可燃物;

(三)电气设备使用结束,一定要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四)电器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破损、老化等情况必须进行处理,不准带故障运行或使用;

(五)除科研、生产必须外,禁止单位和个人使用电加热器。

第二十一条保卫部门对消防控制室应当严格管理,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后勤部门对变电所、锅炉房值班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单位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向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申报并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对出租房屋有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出租单位或个人与承租单位或个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消防安全协议,承租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学院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在院内居住地的防火安全由用人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发生火灾时相关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立即报警,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学院主管领导和保卫处。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院及处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七条学院执行“四级”(院级、处级、科室级和部位安全员)“七查”(部位安全员每日查、科室防火负责人每周查、处级单位负责人每月查、学院领导每季查、重大活动前必须查、节假日前重点查、针对隐患反复查)的检查制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部门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学院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场所(或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院内消防安全重点场所(或部位)每周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以及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防火门是否处于完好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供暖、供电、供气部位,医院,学生公寓,公共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档案室,网络管理中心等部位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初起火灾。消防安全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各单位安全员必须每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巡查。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防火门处于正常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机关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各级单位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机关、公安派出所、学院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消防机关、公安派出所、学院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各级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三条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单位、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学院规划布局等本单位无力解决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报告。

第三十五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七条学院及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学院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常识纳入培训内容,每年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6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组织一次消防灭火实战演练;

(二)各处级单位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各二级学院(系)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师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培训,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师生消防灭火实战演练;

(四)各二级学院(系)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第三十八条各处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常识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场所(或部位)对员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九条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处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条 各处级单位应当根据《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关于校园网格化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划分的区域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各二级学院(系)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报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重点场所(或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四十三条为了加强各级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火灾危害,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学院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由院警队队员组成,主要担负校园室内外防火巡查,紧急疏散,灭火救援任务。

(一)协助保卫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积极参加防火安全巡查,纠正违章行为,主动参加火灾危险场所或火灾多发生区域的值班巡逻,严防火灾事故;

(三)参与灭火设备和器材的管理、维护和保养,保证性能良好;

(四)定期组织防火知识培训和灭火技能训练,制定灭火方案;

(五)参加火灾扑救和自然灾害的抢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保护火灾事故现场;

第四十四条各处级单位根据需要建立义务消防志愿组织,协助本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章消防经费

第四十五条学院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六条学院日常消防经费用于院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的备用设备、材料,消防设备运行情况的年度检测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院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七条学院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改造消防给水管网、消防喷淋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及联网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八条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科学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奖惩

第四十九条学院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对各级部门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院将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第五十一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严格按照《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安全稳定事故(件)责任追究工作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2015年3月13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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